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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人宣言》──以《人权宪章》重构台湾与中国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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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臺灣政治發展、兩岸關係與中國人權國立臺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臺灣法政專題》課程暨「六四」二十四週年紀念座談會的邮件邀请,由于我每天下午两点半到5点要去驾训班学车,我就不去参加今天下午在台大的座谈会了。不过,我觉得这份《自由人宣言》写得不错,看来台湾民间到政府都可能对中国要谈人权了,这可是一个好的变化。以下是全文转发:

《台湾政治发展、两岸关系与中国人权》
国立台湾大学国家发展研究所《台湾法政专题》课程
暨「六四」二十四周年纪念座谈会参考文献 102/6/3
《自由人宣言》──以《人权宪章》重构台湾与中国之关系

鉴于人类一家,对于人人固有尊严及其平等不移权利之承认,确系世界自由、正义和平之基础;人权之忽视及侮蔑恒酿成野蛮暴行,致使人心震愤,而自由言论、自由信仰,得免忧惧、得免贫困之世界业经宣示为一般人民之最高企望。--《世界人权宣言》1948.12.10

前言

台湾与中国(以下简称「双方」或「两岸」)之间永久和平目标的实现,需要政治行为的文明化。而近代人类政治行为趋向文明化发展的关键之一,即是人权逐渐成为普世价值与行为规范的准则。我们主张:以现代文明世界的准则,厘清两岸关系,开展良性的两岸公民社会互动;从公民社会出发,落实自由、人权、民主、社会公平正义等核心价值,提出一条可长可久的两岸和平道路。

长久以来,中国政府以武力威胁台湾,使人们生活在战争恐惧之中。中国的《反分裂国家法》明列了对台动武的可能性。随着中国国力崛起,中共挟其庞大财力,在世界各国进行「收购」与「采购」,并施展其软硬实力。东亚各国,除了感受中国市场扩张带来的机会,更感受到中国国力增长引发的紧张与焦虑。「中国因素」在全球都带来冲击,台湾更是首当其冲。由于中国的官僚国家资本主义带有浓厚的政治目的,因此对台湾的生存与发展,构成了极大挑战。在此局势下,「中国因素」侵蚀台湾民主根基的疑虑,是现在进行式。台湾公民社会如何看待这个钜大危机?台湾如何避免成为「第二个香港」?

这份文件是民主平台的集体探讨成果:在中国崛起的背景下,我们找寻一条台湾与中国和平共存、共创民主亚洲的道路。我们主张:两岸应该各自努力加强人权保障;两岸公民社会之间积极展开人权交流;双方政府在进行经贸议题的协商时,应该将人权议题明确列入协议之中;双方应于适当时机签署《人权宪章》(亦即《基础人权条约》);而在中国人权状况尚未彻底改善、政治体制尚未民主化之前,双方不应进行任何具有政治意涵的协商。

本文以下分成五个部分。第一,阐明台湾的国家主权现状。第二,以「自由人」的观念,界定两岸关系。第三,说明人权是两岸的互信基础,也是双方发展更稳定和平关系的前提。第四,主张两岸应致力于共创亚洲和平。第五,结语。

一、台湾/中华民国的主权属于台湾人民

台湾/中华民国是一个主权国家,其主权属于台湾人民,并不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任何其他国家或人民。台湾人民走过漫长的殖民与威权统治,在艰难中追求自由、人权与民主;靠着世代相承的努力,在上世纪末,历经国会全面改选、总统直选、增修宪法、改造宪政体制等一连串宪政实践的过程,从无到有,建构出属于台湾人民自己的宪政秩序。正是在「人民主权」的实践基础上,台湾成为一个主权独立的国家。

台湾人民在宪政实践中的共同信仰,是普世的自由、人权与民主价值。是以,我们坚持国家有义务「防卫」、「保障」与「促进」这三者在台湾这片土地(台澎金马)的实现。我们也坚信,台湾应该以促进自由、人权与民主的普世价值做为参与国际社会,与世界各国和平交往的基石。

台湾的主权与「中华民国」体制在客观上存在着分歧。台湾目前的国号是「中华民国」,但台湾人民的宪政实践与「中华民国」体制及宪法,实际上有着对抗而又共存,妥协而又分裂的关系。台湾人民固然建立了属于自己的宪政民主,但《中华民国宪法》与台湾宪政实践的实况至今仍存在尚待跨越的鸿沟。尤其,宪法本文中具有大中国想像的「固有疆域」并非台湾人民据以建构人民主权与宪政秩序之基础,却因为威权统治的教育灌输,而在人民之间制造了国家认同的混淆,并成为台湾社会分裂的根源之一。如何克服历史留下的难题,让中华民国「大陆地区」的幽灵表述,不再成为台湾人民主权的紧箍咒;让台湾迈向健全的宪政国家,是台湾人民需要戮力完成的时代任务。

二、以宪政主义发展两岸友谊关系

台湾与中国,是两个关系密切的国家。目前台湾与中国各自有「中华民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两个「政府」,两个政府都有自己的宪法,也相互不否认对方拥有「统治权」。

但是两个政府的统治正当性都有问题。《中华民国宪法》并非由台湾人民在民主的程序下所制定。而依照「主权在民」的基本原则,中国的主权也尚未独立,因为一党专政的国家,没有真正的人民主权。

我们认为,两个国家的人民主权,都还没有完全实践;而两个国家的宪法,正当性都不足。亦即,从人民(或公民社会)的角度来看,两国人民都需要在宪政主义精神下追求民主宪政的实现,这也是一个两国人民各自追求真正独立的过程。而宪政主义最重要的原则就是人权保障,因为没有自由、平等、尊严与独立自主的人民,就不会是完全独立的国家。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认为台湾人民与中国人民,应该彼此伸出友谊之手,发展相互承认与尊重的友谊关系。 具体的实践步骤则是:各自努力实践成为「真正的自由人」,建立真正的人民主权与宪政。但是在这个漫长的过程中,双方亦应在追求人权保障的基础上,分享宪政实践的经验,相互声援。

南非前总统曼德拉曾说:「唯有自由人,才能签订契约」,我们认为,唯有当台湾与中国的宪政主义与人民主权都真正落实,人权获得充分保障,两岸人民都成为真正自由人的时候,才有可能在各自人民自决的前提下,开始思考是否发展联邦、邦联、国协、东亚区域联盟,或其他具备宪政主义基础的新形式。

三、以人权保障建立政治互信

过去数十年来,无数的政治人物企图要为台湾与中国间的政治僵局寻求答案,推动政治谈判。近来,在民间的强烈质疑下,国共两党转而强调政治谈判前要先累积「政治互信」。然而,无论是「九二共识」、「一国两区」、「两岸一国」、「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或其他说词,都只是政党或政治人物之间虚渺的符码。对双方人民而言,若要累积互信,必须先从人权保障做起。签署并落实《人权宪章》,确保每一个体的人权,在未来任何政治关系选项下都不会受到侵害或威胁,才是一切政治谈判的基础与前提。

无疑地,这会是一段艰辛的实践过程。双方政府与政治人物首应真心诚意地落实「人权立国」,以人权理念,作为双方善意互动的基石。双方之间的主权争议,不应影响双方人民之基本人权,对于过去因政治立场而无解的难题,均应以人权优先、普世人权标准作为解答,依序推动以下工作。

(一) 近期工作

就双方拟议中互设代表处,应该从人权与人身自由保障的角度,提供在对岸受拘留、逮捕、羁押或任何形式监禁的人民,获得己方代表处官员就近探视、提供法律协助之权利。否则,互设代表处(办事处)就失去其主要意义。再者,台湾经由批准《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两公约》),融入国际人权体系的努力,中国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不应以任何理由加以阻挠。此外,中国政府也应该在最短的时间内无保留地批准《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并依公约向人权事务委员会提交人权报告,接受审查。赋予双方代表探视权并完备双方各自加入国际人权体系之程序,将是检验双方政府是否真心愿意累积政治互信的第一步。

(二) 人权早收清单

除前段所述之外,双方公民社会与政府应优先致力于基础人权保障,完成「人权早收清单」工作,特别是以下各项:

【在台湾方面】

--设立国家人权专责机构,并完成国家人权报告编制、审查与回应机制之法制化。

--对于国际审查所罗列及民间团体指摘现行法令违背《两公约》之处,应尽速完成修正。

--落实《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完备其他国际人权公约的签署、批准与内国法化程序。

--制定《两岸协议监督条例》,落实资讯公开,强化公民参与、社会对话与国会监督。

--推动「就业影响评估」。政府签订经贸协定、设置自由经济区或修订相关法令前,应先评估对各产业、地域、性别、职务工作者的就业冲击,并提出因应对策。评估程序必须有相关产业、劳工的参与,评估报告必须送国会审议。

【在中国方面】

--实行司法独立,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废除政法委员会,党组织退出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

--落实言论出版自由,废除网路监控,废除内容审查,废除报社、期刊社、出版社及其从业人员之审批制,开放报禁,党组织退出媒体,废除「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与各级「文明办」,废除《刑法》中「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杜绝以言治罪。

--保障人身自由,彻底翻修《刑事诉讼法》,废除公安拘留、废除劳动教养制度,一切对人身自由限制的处分或处罚必须经过法院审讯。

--改革现行户籍制度,落实公民一律平等的宪法权利,保障公民自由迁徙权。

【在双方之间】

--双方政府自2008年以来虽已签署十八项协议,但各界屡有重财团而轻人权之批评,甚至协议的洽签过程已成为两岸政商集团分配特殊利益的平台。我们主张以人权条款打破国共平台与两岸政商集团对双方关系的垄断,重新检讨双方已签订及洽签中之协议,纳入人权条款或人权专章,并签订《人身安全与自由保障协定》、《新闻自由保障协定》,以确保双方的经贸交流不是以降低人权标准,破坏环境,伤害劳工、农民与弱势者权益作为代价。

(三) 《人权宪章》

完成前述工作后,就中期而言,我们主张在双方公民社会与政府的共同努力下签订《人权宪章》。《人权宪章》是台湾与中国间的基础人权条约,具体内容以《两公约》为章节架构,进一步规范各人权条款如何落实与提升。《人权宪章》中的人权标准必须不牴触并超越国际人权公约,明订双方政府有义务修改所有牴触《两公约》及《人权宪章》的宪法、法律、命令与行政措施,并建立具国际公信力的区域人权监督机制,以确保《人权宪章》之落实。

在签署《人权宪章》,完成前述所有工作,并确认《人权宪章》在台湾及中国已完全落实之前,在建立双方人民真正的「政治互信」之前,我们反对任何政治人物所推动的任何政治谈判或协商,也反对签署任何政治协议,或经由发表政治声明达成相当之效果;无论是以军事互信机制、和平协议、中程协议、阶段性或终局性政治解决方案等或其他任何形式提出,我们都反对。

四、东亚区域和平与两岸和平互为基础

东亚区域没有和平,台湾与中国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和平;同样地,台湾与中国有了真正的和平,东亚的和平才有坚实的基础。区域和平需要创造新的政治文明,即是:各国实现民主与人权的政治秩序,以及兼顾市场机制与分配正义的经济发展策略。区域整体的永久和平,必须在各国都实现民主宪政的前提下才有可能。台湾与中国关系的未来,不应在武力胁迫下解决,其任何发展也不应以和平为代价。在双方的民主与宪政都还未落实之前,我们反对两个政府之间以所谓「和平协议」来处理两岸关系,因为这种「和平协议」不仅缺乏正当性,且其结果只会让各国认为台湾将与威权中国结为政治与军事的同盟,这将让周边国家感到更不安全,对东亚的和平与民主秩序产生威胁与破坏的作用。这种所谓的「协议」,不可能为台湾与中国带来真正的和平。

台湾与中国需要创造真正的和平条件,和平条件不能仅仅依靠政府间协议,或大企业财团以营利为中心的合作模式。和平条件的创造,需要台湾与中国公民社会真诚的合作。两岸各自的公民社会,必须致力于督促其政府落实以人权为基础、让人民有安全感和可信赖的政治秩序。如此,公民社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才有机会创造双方和平的基础。近年来,「追求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论调,带有强烈的沙文民族主义的倾向,这类主张无助于各国公民社会的合作与信任,只会造成更多的区域紧张与冲突。当台湾与中国甚至区域内其他各国的公民社会,都能以民主和人权的价值为基础,发展彼此的关系,才能以共同的政治文明建立区域的永久和平。

东亚和平需要这个区域内及周边主要国家(包括台湾、中国、日本、韩国、朝鲜、蒙古、俄罗斯、东南亚诸国以及美国等),通过对话与理解,寻求解决历史遗留的问题,淡化民族主义冲突,和平解决边界纠纷。区域纠纷不应该以非和平的手段解决。各国竞相发展军备,只会让东亚区域陷入更加紧张的「安全困境」。各国以武力回应边界纠纷,并以大国武力冀求平衡,带来的只是假象的和平,得利的是大国保守势力和军方及其对区域的主宰,受害的是各国人民与公民社会。

我们主张东亚各国应该展开政府间与公民社会间的对话,多层次地探讨多边和平架构以及整体性区域和平架构。与此同时,东亚以及两岸公民社会之间,应该相互沟通相互支持,推进与深化各国民主宪政的实践,抵制诉诸武力解决纠纷的主张和仇外民族主义的煽动,以政治文明为基础,共同创造区域和平的有利条件。

结语

综观人类历史,以军事或经济强权为基础,强行推动的政治整合多以灾难告终。反之,在联合国、欧盟、美利坚合众国的缔造过程中,这些政治共同体都各自发展了相当于《人权宪章》的基础文件。《人权宪章》是文明的政治共同体最为重要的价值基础,没有《人权宪章》,就不会有保障人民自由、人权、民主与社会公平正义的共同体。没有《人权宪章》确保每一个体在所有政治选项下的人权,两岸公民社会之间,就不可能没有恐惧地讨论双方未来的关系。在武力威胁之下,不可能有自由人之间的契约关系。遗憾地,中国政府片面制定《反分裂国家法》,否定人权公约中的自决权,否定台湾人民追求独立与自决的权利,甚至威胁动用武力寻求其「国家统一」,等于是否定两岸、甚或东亚区域,经由和平手段建立共同体的可能性。

《人权宪章》是保卫台湾自由与民主的机制,也是台湾与中国人民之间建立政治互信、缔造和平的最有效方法。两岸公民社会应该在二十一世纪,协力创造一条两岸之间与东亚区域的永久和平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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